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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间借贷 应疏堵并行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2018-05-07 15:28近日,银保监会等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近日,银保监会等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文件出台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除了随着民间借贷规模迅速发展,而滋生的以暴力催收为主要特征的非法活动升温,影响社会稳定外,也有国家层面上近来多次强调要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因素。
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强力打击这个领域非法行为的同时,合法的金融机构加大力度开发更多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同样重要,这样才能达到降低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融资、借贷成本的目的。这是“堵”与“疏”的关系。
民间借贷在社会上广泛存在,政策上对此的定位是互助性质。但单纯互助性质的民间借贷其实只能是一种理想化状态。民间借贷更多是具有高利贷的性质,由于高利贷中高出国家规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往往和花样繁多的逼债行为关联在一起。现在是如此,将来也很难杜绝。
虽然政策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但现在从资金方来看,存在非法、变相吸收存款进行放贷、从银行贷款后高利转贷等情况。民间积累了大量资金,又缺少相应的投资渠道。这是非法集资、放贷现象存在的另一个方面原因。更为严重的是,现在银行业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因而造成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一点,造成的社会危害往往更大。
《通知》提出要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犯罪行为,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在金融领域,相关的法律条文已经比较明确,在违法集资、放贷等方面,就包含了“黑社会性质罪”、“高利贷转债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等多种罪名。
打击非法集资和放贷不是最近一年两年的事,效果一直不是很理想。
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可以说是“堵”,但更重要的是“疏”。“疏”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为庞大的民间资金提供合适的投资渠道,现在的情况是这一渠道呈现收窄的趋势;二是为资金需求方,包含个体和小微企业提供便利、低成本的借贷渠道。两者同样重要。
应该看到,近年来,个体和小微企业借贷和融资渠道正在进一步拓宽。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标的获得贷款已经成为现实;小微企业的专利权等作为抵押物也可以获得贷款。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很多事情还有众多门槛,还是有“玻璃门”,真正要解决个体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还有很长的路子要走。
国务院常务会议不止一次提出过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问题。4月25日的常务会议更是提出明确的时间表,“力争到三季度末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有较明显降低。”目前大中型商业银行已普遍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专业化经营机制基本成型,截至去年末新发放普惠金融贷款3.4万多亿元。下一步,就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的普惠金融服务,落实好已确定的政策。
可以预见,如果个体和小微企业可以获得更多便捷、低成本的借贷和融资渠道,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痼疾会获得消减。
[责任编辑:CX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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